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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发生意外 养老院难免责

2019-09-15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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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年来,由于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的大力发展和社会人口日益老龄化,人们养老的主要方式逐渐由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转移,养老服务机构迅速增加,因老年人在养老院里摔伤、受伤甚至亡故而导致家属与养老院之间的纠纷也频频发生。为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二

  近年来,由于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的大力发展和社会人口日益老龄化,人们养老的主要方式逐渐由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转移,养老服务机构迅速增加,因老年人在养老院里摔伤、受伤甚至亡故而导致家属与养老院之间的纠纷也频频发生。为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曾竞就相关案例进行了分析,帮助养老院里的老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护理人员失职谁担责

  ●相关案例:不久前,王先生入住某养老院。有一天,护理人员喂他吃了午饭,下午时王先生突然肚子疼,送入医院后被查出是食物中毒。王先生的损害由谁来承担?如果要起诉,是该追究护理人员的责任还是养老院的责任?

  ●法官分析:养老院护理人员失职导致老年人受到伤害,由养老院来承担责任。因为这是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应由其单位即养老院来承担责任。若因护理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损害,养老院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护理人员追偿。如果护理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该护理人员的责任。

  洗澡亡故养老院难推责

  ●相关案例:张先生在某养老院内洗澡时,因为澡堂地板滑而摔倒,养老院没有及时发现进行抢救,导致张先生死亡,家属将养老院诉至法院。据了解,该养老院根据老年人不同的生活自理能力,分为不同的护理级别,从而收取不同的护理费用。张先生进院时签订的是自理合同,该养老院据此主张洗澡不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项目,所以不应承担责任。法院审理后,一审判令养老院承担责任。

  ●法官分析:在本案中,双方具有养老服务合同关系,张先生虽然是自理级别,但是养老院仍然有义务保障老年人洗澡安全,以及在洗澡发生意外时第一时间进行救治。而该养老院存在明显过错,因此,其对张先生之死要承担责任。

  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相关案例:何女士某日突然接到其父所在的养老院的电话,称何先生在养老院内自杀,当护理人员发现他时,已经死亡多时了。何女士认为养老院应该对此事负责。养老院认为这属于意外事件,且何先生是自杀,在双方的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养老院不对此类事件承担责任。

  ●法官分析:某些养老院提供的格式合同中会写明对于老人的意外伤害事件以及自杀、自残等不予负责。这是典型的免责条款,即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合同中有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老人被送入养老院后,养老院负有保护老人生命安全的责任,需要在其能力范围内避免对老人生命健康有损害的情况发生,并且当危险发生时及时制止,防止后果严重化,否则,养老院将承担过错责任。

  遇第三人侵权怎么办

  ●相关案例:某养老院内发生了手持凶器的人进入院内抢劫老人财物的事件。当遇到第三人侵权的情况发生时,老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法官分析:《侵权责任法》关于安全保障义务有明确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使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养老院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如果养老院在安全保障上存在过错,造成了损害后果,其还是要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此时,养老院承担的是补充责任。之所以不是完全责任,是因为养老院只能在能力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养老院的安全保障力量尚达不到可以完全打击刑事犯罪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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