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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的违约金诉求不予支持

2015-02-10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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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经温岭市消保委太平分会的调解,消费者庄某退回了4238元的预付款,感激地对消保委人员连说谢谢。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消费者庄某于今年6月份在一婚纱店预定婚纱,价格4238元,并预付了货款,约定明年1月...

  经温岭市消保委太平分会的调解,消费者庄某退回了4238元的预付款,感激地对消保委人员连说“谢谢”。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消费者庄某于今年6月份在一婚纱店预定婚纱,价格4238元,并预付了货款,约定明年1月取货使用。由于婚礼推迟,庄某要求退订婚纱,不过店家虽然同意退订,但要求消费者支付30%的违约金,双方协商不下,投诉到工商12315,要求处理。

  经过消保委调查,双方当事人对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主要争议集中在“店家要求消费者支付30%的违约金”上。这个违法金到底该不该付?双方各执一词。

  法律如何规定违约金的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可见,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方支付给对方一定金额的货币。违约金的适用以约定为前提,即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为前提,如果合同中没有对违约金作出相关约定,一方违约,另一方主张违约金的,就难以获得支持。

  那么,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当事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相应的利息作为补偿,利息的计算标准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就本案而言,双方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违约金,且是店家预收了货款,消费者要求退款。所以,就不存在主张利息作为补偿这回事了。消保委的调解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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