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我购买商品房一套,当时与开发商共签定了4份文本合同,合同签定时是由开发商填写清楚,我在指定位置签字.结果,由于给于我用于办理房产证的其中一份将房屋编号写错,导致房产证错误.后经过核实,其他三份合同准确无误.
合同约定,开发商提供办理证件材料,我办理房产证,并支付全部办理证件费用,在约定的45天内,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并取了房产证.但在取得证件以后就发现错误,并立即告之开发商协商,对方当时认可自己的工作失误,并表示尽快解决,但因他们的拖延,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在随后的2年中,我一直要求对方更改,一直没有结果。我已经在最短的时间内尽了告知义务,这种情况下,对于合同错误的责任是否应该由对方全部承担?
合同条文中明确规定:如因开发商的原因造成买受人不能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证的,开发商需按照房款总价每天支付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如果按照房屋总价累计,我应当要求2年多的违约金190000多元.
请问各位老师:我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是否应该得到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