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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器质量导致的消费者人身损害案例(2)

2019-08-23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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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审法院认为,北京某技术公司慈溪分公司擅自将调压器配件出卖给他人,由此造成李某人身受到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事故现场建筑设施本身存在的安全隐患及热水器销售商在不具备安装技术的条件下盲目为消...

  原审法院认为,北京某技术公司慈溪分公司擅自将调压器配件出卖给他人,由此造成李某人身受到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事故现场建筑设施本身存在的安全隐患及热水器销售商在不具备安装技术的条件下盲目为消费者提供安装服务,导致安装不当,也是发生事故的另一原因,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9条、第31条、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之规定,判决:李某应获得的赔偿金额医疗费280,445.09元,交通费2778.50元,住宿费6000元,伙食补贴费9000 元,护理费20,280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121,600元,伤残赔偿金5万元,继续治疗费5万元,共计540,103.59元,由清算小组承担 378,972.52元,刘某承担连带责任。由吴忠孝承担108,020.72元,其余部分由李某自行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0,300元,由清算小组、刘某负担14,210元;,吴忠孝负担4060元,李某负担2030元。鉴定费2万元,由清算小组、刘某负担。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原审判决未支持误工费、残疾护理费错误,仅支持5万元继续治疗费和5万元残疾赔偿金不切合实际。判决上诉人承担10%的责任,没有理由。虽然上诉人是高三在校学生,仍需父母支持在校就读的各项教育费用,但上诉人已满21岁,从年龄和身体成长的角度来说早已进入自食其力之年。为了减轻父母负担,上诉人利用星期天、节假日、课余时间帮助家庭劳动,并经常搞点勤工俭学收入,解决自己部分生活费和零用费;上诉人即将在半年内高中毕业,不管此后升学或不升学,必将在不远的时间里走上社会,为自己和社会创造财富。由于本案事故的发生失去了创造财富的机会,减少了经济收入。所以,上诉人应有误工费,收入标准依法应按无固定收入计算。而原判把上诉人视为无劳力、无收入的人,不支持误工费,既不符合情理又于法无据。在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中虽没有专门规定残疾护理费,但在审判实践中都做出适当的判决。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生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浙高法(1992)58号文件第54条规定,“受害人需要设护理人员的,必须有治疗医院证明,护理人员原则上只设一人,伤情严重及其他原因确需设两人或两人以上护理人员的须经医院准许,护理期限以受害人恢复到生活能基本自理止。”《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20条规定:“工伤职工评残后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据此,上诉人是植物状态一级残废,根据医院证明需要每天24 小时护理依赖,护理人员最少2人以上,而原审判决没有保护残疾护理费,与实际需要不符,也没有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医疗证明上诉人从现在直至 5年以上还须治疗用药、输液、做高压氧、磁共振等,每天800多元高额医药、住院治疗费用。

  2001年9月16日,上海市华山医院唐教授来永嘉义诊,建议上诉人使用一种叫“神经节苷脂”的药物,一张处方、100天疗程的药费高达12万元。同时还得配备现有的常规治疗,为此,上诉人的继续治疗费最少在146万元。而原审法院仅判决5万元继续治疗费,与必需的费用相差太远,既不符  合实际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残疾赔偿金,由于没有具体标准,审判实践中由法官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裁量。依据《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2条规定,“按月发给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至75%,其中一级90%……”。第28条规定,“领取定期伤残抚恤金的职工,根据其伤残等级,按本办法第 22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20年”。上诉人应获得的残疾赔偿金至少是191,376元,而原审法院仅判决5万元残疾赔偿金,亦不符合实际和法律规定。劣质调压器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没有其他任何因素。至于事故现场建筑设施本身存在安全隐患,由于“隐患”在该事故中还未发生作用,该劣质调压器就致人性命了,所以隐患与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上诉人不应当承担责任,上诉人已到了植物状态,也无法承担责任,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自行承担10%的责任及其赔偿金与事实不符,也没有理由。请求增加医疗费1万元、残疾护理费121,600元、继续治疗费141万元、残疾赔偿金141,276元,由被上诉人支付误工费9941元,合计增加赔偿1,692,817元;免去上诉人自行承担的赔偿金部分;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检测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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