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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出保修期不给修确实没道理

2019-10-23 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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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深圳车主张先生反映,前不久,他的标致307右后车门把手被轻松拉掉。4S店对此则判定是用户“违章操作”所致,维修时还不开单。张先生后来了解到,307门把手被拉掉的情

  深圳车主张先生反映,前不久,他的标致307右后车门把手被轻松拉掉。4S店对此则判定是用户“违章操作”所致,维修时还不开单。先生后来了解到,307门把手被拉掉的情况并不鲜见。他希望标致加强质量和服务的管理。
  如果标致的车门把手被拉掉属于用户“违章操作”,这里就意味着两种可能性,一是标致的质量标准太低,致使用户很容易发生“违章操作”;另一可能性就是,4S店强加给用户的“违章操作”罪名,借此推脱维修服务责任。
  山东沂水东风悦达起亚赛拉图车主徐春阳投诉,车买来时空调就是坏的,一直在修。现在保修期到了,还没有修好。售后服务人员说,出了保修期不给修了。徐春阳不解,保修期没修好,出了保修期后不给修,到底是何道理?
  保修期没修好,出了保修期后不给修,确实没道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三包”政策虽然在汽车这类大件商品上没有具体实施条例,但并不意味着4S店就可以为所欲为。
  北京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分会秘书长、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对这类侵害行为的要害进行了分析。他表示,有人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汽车并没有明确的“三包”规定,各地也没有汽车“三包”的地方性法规,因此消费者就无法要求汽车厂商对损失进行赔偿。事实上,这是对我国法律的误读。《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根据该规定,产品“三包”分为国家规定“三包”和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约定“三包”。尽管汽车行业并没有国家规定的“三包”,但通常经营者都会与消费者约定在一定期间内进行免费修理。比如丰田公司与消费者约定两年或5万公里内实行免费修理。该约定虽然未完整涵盖“包修、包换、包退”等“三包”服务,但明确约定了经营者的包修义务。而《消法》中对“三包”的规定是并列的,而非递进关系。事实上,三者都是售后服务的一种方式,并不互为条件。也就是说虽然经营者与消费者仅约定了包修,但也是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对“三包”的一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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