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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市属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2019-08-21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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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珠海市市属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珠府[2000]14号2000年1月20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珠海市委关于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改革企业经营分配

  珠海市市属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珠府[2000]14号

  2000年1月20日市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珠海市委关于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改革企业经营分配办法,建立激励机制,促进企业发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是以年度为单位,以经营成果为基础,以业绩考核为依据,体现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一种分配方式。

  第三条 年薪制范围: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范围是市属国有、集体企业。

  第四条 年薪制对象:实行年薪制的对象是企业主要经营者,即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五条 实施年薪制的原则:

  一、经营者利益与企业经营成果挂钩的原则。

  二、经营者与企业员工收入分配方式相分离的原则。

  三、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

  第二章 年薪的构成

  第六条 经营者年薪分为盈利企业经营者年薪和亏损企业经营者年薪两类,其计算公式如下:

  盈利企业经营者年薪=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奖励年薪(或减盈扣罚)

  亏损企业经营者年薪=基本年薪+减亏分档奖励(或增亏扣罚)

  第七条 基本年薪是经营者的基本保障,根据市政府颁布的企业分类定级办法,按企业分类定级确定经营者基本年薪。共分四类十二级,其标准见附表一。

  第八条 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与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结果挂钩。以《珠海市市属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细则》中的资产保值增值率、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为考核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1.资产保值增值率=(年末所有者权益÷年初所有者权益)×100%

  2.净资产收益率=(当年净利润÷当年平均净资产)×100%

  3.净利润增长率=(当年净利润-上年净利润)÷当年净利润×100%

  综合指标完成系数=资产保值增值率完成系数×30%+净资产收益率完成系数×30%+净利润增长率完成系数×40%

  其中:

  1.资产保值增值率完成系数=资产保值增值率实际值+资产保值增值率目标值

  2.净资产收益率完成系数=净资产收益率实际值÷净资产收益率目标值

  3.净利润增长率完成系数=净利润增长率实际值÷净利润增长率目标值

  第三章 年薪的核定和支付[page]

  第九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在企业工资总额外单列,不占用职工工资总额。

  第十条 基本年薪列入企业成本,由企业按月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十一条 效益年薪列入企业成本,于年度终了,根据《珠海市市属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细则》的考核结果,一次性兑现。净利润增长率为负数时,企业不能提取效益年薪,效益年薪分档提取比例见附表二。其计算公式如下:

  董事长效益年薪=本年度完成计划内净利润×效益年薪提取比例×综合指标完成系数

  总经理效益年薪=董事长效益年薪×90%

  副总经理效益年薪=总经理效益年薪×80%

  (副总经理效益年薪可由考核部门根据其考核结果的优劣上下浮5%)

  第十二条 奖励年薪是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于年度终了,根据《珠海市市属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细则》的考核结果,经营者超额完成目标利润后,则以超额利润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提取奖励年薪,经营者奖励年薪总额最高不能超过企业超额利润的50%,分档提取比例见附表。

  三、计算公式如下:

  董事长奖励年薪=超额利润额×奖励年薪提取比例×综合指标完成系数

  总经理奖励年薪=董事长奖励年薪×90%

  副总经理奖励年薪=总经理奖励年薪×80%

  (副总经理的奖励年薪可由考核部门根据其考核结果的优劣上下浮5%)

  第十三条 亏损企业经营者不计提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按减亏或增亏幅度分级给予经营者奖励或扣罚风险抵押金,奖罚标准分别见附表四和附表五。

  第十四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由各资产营运机构组织考核和兑现。不缴或欠缴利润的企业,以及虚盈实亏的企业,不能发放经营者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

  第四章 年薪的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按《珠海市市属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细则》和政府有关规定,接受市国经局和市劳动局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企业经营者签定经营合同时,以现金形式交纳风险抵押金。交纳数额为基本年薪的50%,并设专户管理。经营者完成合同期内考核指标,并经审计确认后,在兑现年薪时,将风险抵押金退给本人。未完成考核指标的,按附表五比例扣减风险抵押金。

  第十七条 经营者按本办法取得年薪收入后,不得再获职企业内部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其他收入。经营者如任意或变相增加其他收入的,应由管理部门责令其退回,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page]

  第十八条 经营者离任审计报告结果与经营者在任期内年度审计报告不符合的,由管理部门扣减其年薪。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企业经营者的劳动保险、住房等待遇按照市政府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国有控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属一、二类企业的属下企业,达到市一、二类企业标准的,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和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市府办《转发劳动局关于珠海市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意见报告的通知》(珠府办[1997]38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珠海市市属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珠国资[1999]43号)同时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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