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5日前往某电器公司维修一台蒸汽清洁机,故障原因据称为保险丝烧断。原本想让维修点当场维修,但维修点工作人员以店内维修电器过多为由,要求我将机器先留在维修点内等修好后再电话通知去取。在维修店开据“送修服务记录”单时,消费者要求维修点告知并写明维修所需费用,但工作人员不愿告知。在一再要求下,工作人员同意等到维修时先电话报价后再做维修。第二天,维修点来电告知维修费竟要150元,”消费者王先生投诉时称:“新机器的价格才300元,如此收费太天价,在得知我要投诉后,才不到5秒钟维修点又告知价格改为118元。我听后表示不需要对方再做维修,并表示要通过其他渠道投诉,对方竟然称让我随便投诉到哪里,没人管得了他们。”
消费者王先生表示产品用户使用手册上的“服务公约”上明确写明“免终身维修费(保修期外只收取零件费)”,这样的漫天要价太过随意。
接诉后闵行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即展开调查调解,维修点的张先生辩称,该电器是锅炉坏,118元是收取的零件费,消费者若不信可以咨询其他的维修网点。
依据《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家电维修服务明码标价可采取公示栏等方式进行事先价格公示,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如实介绍维修服务相关价格信息,尊重用户对维修服务项目和价格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据此,双方协商一致,经营者同意免维修费只收取相关零件费。
本案中,消费者送修时曾经要求经营者告知维修所需费用,经营者不愿当场告知,待消费者留下机器第二天电话告知已非事先,消费者接到报价电话即便选择不再要求该网点继续提供服务,至少需再去一次取回未经维修的机器,如此往返实在够呛。显然,经营者的这种做法违背了相关规定,理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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