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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消费擦亮眼睛,认清消费欺诈,获4倍消费赔偿

2017-02-05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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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下面是一则消费者获得赔偿的案例。

  小王在外面辛苦干了一年,终于春节放假了,这天早饭后就陪妻子、女儿一块上街逛逛,刚过了一个街道,女儿看到有好多人在一家名为“谗嘴猫儿”的店前排队,女儿闹着也要吃,王先生看那么多人在排队购买,想着这店里小食品肯定好吃,就花了45元给女儿买了一种叫“谗嘴卷儿”的食品,结果刚吃了两个,女儿就说不好吃,王先生和妻子也尝了一个,发现有一种呛呛的怪味,难怪女儿说不好吃,结果就一直拿在手里没怎么吃,逛了街以后,回来又路过这个小食品店,妻子眼尖,发现有两个人还是在排队,因为其中有一位女士的围巾比较特别,另一个女士的鞋跟非常另类,当时王先生的妻子对他们两个比较在意,这会发现她们还正在排队,就怀疑他们是不是在虚假排队,经过仔细观察,后来抓到了证据。由于王先生对新消法比较熟悉,经过交涉,成功获得180元赔偿。

  新消法已于2014年3月15日执行,其中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虚假排队就属于上欺诈行为的一种,所以王先生在获得自己花费的45元的返还费用之外,又获得了该费用的3倍的赔偿,一共180元。

  新消法的欺诈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品”、“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益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二、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1、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3、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4、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5、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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