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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制度二三谈

2019-08-28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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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免检产品因产品免检出问题,是可预料的作为国家名牌的免检产品三鹿奶粉出了问题,回过头来看免检制度,似乎应是可以预料的问题不出在三鹿也会出在别的免检产品上,甚至肯定本来也就出过,而是未捅大漏子未曾引起较大关注罢了。《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

  一、免检产品因“产品免检”出问题,是可预料的

  作为国家名牌的免检产品“三鹿奶粉”出了问题,回过头来看免检制度,似乎应是可以预料的——问题不出在三鹿也会出在别的免检产品上,甚至肯定本来也就出过,而是未捅大漏子未曾引起较大关注罢了。《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产品自获准免检之日起3年内,在全国范围内免除各地区、各部门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实施的各种形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也只需)于每年6月份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一次免检产品的质量状况。综观国家质检总局对免检产品的规定,其精神在于对免检产品和相应企业的认定程序和保护,虽提到了免检产品出现质量责任,按《产品质量法》从重处罚,但相对企业追求利益的动机,绝对难以有什么威慑性,使企业一旦产品批准“免检”,就如获得了“尚方宝剑”,进入一个至少长达三年、涉及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监管真空”,产品质量如何基本依赖企业自觉。套用罗丹的话,“不是免检产品没问题,而是我们不去发现”!

  二、总认为“补牢”犹“未晚”,典故成“遗毒”

  随着对免检制度的广泛质疑,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采取了以下措施:

  2008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关于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的公告》,“考虑到食品的特殊性和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因素的复杂性,为进一步加大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食品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经研究决定,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

  9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通知指出“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国务院决定废止1999年12月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中有关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内容。”

  9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关于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现决定对《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号)予以废止。”

  9月20日,国家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9号)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page]

  免检制度的立法缺失,我已早撰文说过了,而且既然已经将其废除,也再无说的必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自己监督又自己搞名牌评选活动,选出来的名牌偏偏不争气,竟不只砸了自己的牌子,检验总局如何尴尬也就不用说了。中国有个典故“亡羊补牢,犹为未晚”,既然羊圈破了,确实要补上,说上述措施就等于“补圈”应该没有问题;我们天天上网,还天天发现软件升级,或不断的修补系统漏洞呢!但这里有个问题,错解“亡羊补牢,犹为未晚”,总认为“补牢”“不晚”,那典故就成了“遗毒”!是否这一典故真有“遗毒”,是否还老有“亡羊”之事,这确实是需要三思的。

  三、免检产品质量问题,在三鹿奶粉背后,是否是一座冰山

  我们看到,废除了《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仅废除和停止了食品免检制度,其他关乎生命安全的产品呢?像药品、人体内用的医疗器械、儿童玩具、特殊电器、汽车等!

  直接关乎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除保命的食品,就是救命的药品,象药又是食,吃不饱也药不好的还有一个保健品,法律上划在了食品类。单说药品,前些年多少大厂就出了多少大事,象前两年国营齐二药厂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安徽华源药厂生产的“欣弗TM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 流通全国被多家医院广泛使用,导致几十名病患者无辜死亡等等。作为药品,本是“救死扶伤”的,假劣之后,不仅无效,反而延误时机,甚至直接害命,成为可怕之物!如何免检!因用药者本带病,用药后其利害即便专业的医生常难以判明,勿说就医者。所以药品的不合格应是很具隐瞒性的。而其害不仅是于患者,还造成多少医患纠纷,影响医院和医生的事业和信誉。那么,药品加上这几年炒的火热的保健食品,是否是普通食品如三鹿奶粉背后的冰山呢?这仅是思考,并无证据,还是请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去查一查吧!

  单只食品取消免检,不过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无论如何,还是建议,对于药品、人体内用的医疗器械、儿童玩具、特殊电器、汽车等关乎大众生命安全的产品,一律取消免检!还是尽量把“牢”补结实,争取勿再“亡羊补牢”!

  四、质检总局有义务澄清并应勇于澄清有关产品质量的事实

  对于媒体报道的或社会流传的产品质量问题,质检总局还是权威,有义务来站出来澄清。比如,04年初,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有一个《劣质毛巾暗藏强致癌物》的报道,报道开头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浙江技术监督局对浙江毛巾市场进行了大检查,结果80批次产品16批次不合格,合格率不足20%.然后,央视记者来到河北南三条,在一毛巾摊位拿起一块廉价毛巾,按其上地址和厂名找到晋州市海滩村“海龙棉织厂”进行暗访,又到附近陈家庄村暗访染厂,从被访两染厂提取染料11种,经化验,9种含强致癌物“联苯胺”和“四胺基苯联”,然后得出“劣质毛巾暗藏强致癌物”的结论并予以报道。报道并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在全国展开毛巾质量大检查。节目播出后,全国大小媒体和网络纷纷转载,甚至海外媒体也报道,如香港媒体报道 “中国致癌毒毛巾登陆香港 超标134倍”(见http://www.singtaonet.com/hot_news/gd_20070409/200704/t20070409_509899.html星岛环球网),台湾媒体报道“台聯籲愛用台灣毛巾”“台聯主席黃昆輝 與黨籍立委,29日在立法院呼籲愛用台灣毛巾,拒用劣質中國大陸毛巾。”(见http://www.cdnews.com.tw/cdnews_site/docDetail.jsp?docid=100043585中央網路報)此事件因被报道的毛巾厂未在被报道染厂染过毛巾,毛巾被扣押抽检也未检出致癌物,毛巾厂破产导致业主含愤起诉央视和其他二媒体,又因屡遭败诉而含悲。但央视报道又被检察日报、方圆法治等十几家媒体和传媒界专家认为是假新闻而载入07年《中国法治蓝皮书》。但自始至终,国家质检部门发动了全国毛巾质量大检查,就没有表态是否“劣质毛巾暗藏强致癌物”!我们至今用百度搜索“毒毛巾”,还见报道七千多条。只有少数地市质监部门,报道本地市经检查,未发现致癌的“毒毛巾”。央视报道全国产品质量状况的《每周质量报告》也未再报全国质量检查后的检查结果。如此重要的,关乎民生和中国产品国际声誉的媒体曝光和争论,为什么质检总局不站出来澄清事实,无论检查结果如何!我总以为,这是质检部门的义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后,这一义务更加明确。[page]

  我们注意到,现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有一则《郑重声明》,内容是:“9月23日在网上有一则消息称,‘据传闻,继蒙牛、伊利、光明液态奶被查出含三聚氰胺后,日前国家质监总局又抽查酒类产品,在贵州茅台、山东张裕、中粮长城和青岛啤酒中发现了致癌物质亚硝酸纳。’这种说法与事实不符,日前我局没有对贵州茅台、山东张裕、中粮长城和青岛啤酒进行抽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终于认识到这一义务了!但愿以后积极履行并勇于履行这一义务!(注:因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名称的变化,地方机构分立和有多种简称的原因,文中提到多个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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