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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中外合资企业验资实务中非首期出资审验问题

2019-01-11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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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该公司为中外合资有限公司,由中方XX有限公司和日本XX(自然人)合资组建,注册资本人民币1260万元,中方占60%,日方占40%.约定日方出资方式为现汇美元,汇率1:8.1,颁发营业执照日期为2005年12月31日。约定一年内分期缴付出资。本次验资只验外资。第一期日方于2006

  该公司为中外合资有限公司,由中方XX有限公司和日本XX(自然人)合资组建,注册资本人民币1260万元,中方占60%,日方占40%.约定日方出资方式为现汇美元,汇率1:8.1,颁发营业执照日期为2005年12月31日。约定一年内分期缴付出资。本次验资只验外资。

  第一期日方于2006年3月7日出资120000美元,第二期日方于2006年6月21日出资227500美元,本所接受验资业务的日期为2006年8月15日,出具验资报告日期为2006年8月16日。我们取得了银行询证函、对账单、国家外汇管理局出资询证函等必要的资料。做业务时发现,第一期出资一直也未经审验。直至8月16日我们去银行询证,账上余额为0。但银行询证人员说,余额为0很正常啊,公司正在筹备阶段,很需要资金的(看来这样的事是见多了)。

  此次不知道怎么撰写验资报告才正确,或是需要追回一些什么程序,验资风险是不是很大。问了一些同事,也没有做过类似的业务。现在发表出来,征求大家的意见。

  验 资 报 告

  XX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截至2006年6月21日止申请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第1期、第2期实收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股东及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注册资本第1期、第2期的实收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根据合同、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600000元,由XX有限公司、日本XX分3期于2006年12月31日之前缴足。第1期出资应于2006年3月31日之前缴足,第2期出资应于2006年6月31日之前缴足。经我们审验,截止到2006年3月7日止,贵公司已收到日本XX第1期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玖拾柒万贰仟元。其中日本XX以现汇美元出资12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972000元;截止到2006年6月21日止,贵公司已收到日本XX第2期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壹佰捌拾肆万贰仟柒佰伍拾元。其中日本XX以现汇美元出资227500美元,折合人民币1842750元。

  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收到日本XX第1期出资现汇美元12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972000元,一直未经审验,此次一并经XX会计师事务所审验。截止2006年6月21日,连同前1期出资,贵公司共收到日本XX缴纳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814750元。

  本验资报告仅供贵公司申请注册资本登记及据以向全体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将其视为是对贵公司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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