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理事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审批
二、办理程序:
投资者提交资料→外资股受理→科(股)室初审→领导复审、签发→发放批文
三、所需材料:
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5、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6、经营场所场地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转让协议);
9、合作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0、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备注:
1、项目需前置审批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需审查原件收复印件。
四、承诺时限:
十个工作日。
备注:在承诺时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将延长五个工作日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