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方以资金中方以技术为合作条件,外方要求中方全权经营,外方不承担风险,公司按年付息,合作期满还本,合作法允许吗?政府能批准这样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吗?
2、关于税后提留储备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发展基金等的比例应是多少?有无规定?
3、提留后的利润分配如何向外方分配年息?有无变通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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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要回复供参考:1、固定回报的合作方式中国法律不允许,会被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款;2、比例一般10%;3、利润一般按比例分配。如果贵方一定要通过固定投资回报的,则可以通过变通方式操作,具体可来电或邮件与本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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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回报的合作方式中国法律不允许,会被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款;2、比例一般10%;3、利润一般按比例分配。如果贵方一定要通过固定投资回报的,则可以通过变通方式操作,具体可来电或邮件与本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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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