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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登记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1-12 12:11
导读: 受理单位:市工商局行政许可事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登记许可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有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6、

  受理单位:市工商局

  行政许可事项: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登记

  许可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有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6、有分会的财务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7、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齐全。

  申报材料: 1、董事长(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签署的外商投资申请书(原件);

  2、名称核准通知函;

  3、合同、章程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原件);

  4、有关项目建议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原件);

  5、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6、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7、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以及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董事长(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身份证明;

  8、住所和经场所使用证明;

  9、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

  承诺时限: 自决定准予登记5日内发照

  收费名称、收费标准: 按注册资本的0.8‰缴纳(最低为50元);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许可依据、收费依据: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决定》(1992年8月1日〔1992〕价费字414号)、《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年10月20日计价格〔1999〕1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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