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应当清算的情形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应由企业的权利机构组成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应设主任一名,由企业的权利机构聘请有关的专业人员担任。
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更换清算委员会成员:
1、清算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行为;
2、债权人正确理由的请求;
3、清算委员会成员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期间,应当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2、公告未知债权人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业务;
4、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
5、清缴所欠税款;
6、清理债权、债务;
7、处理企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8、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间,接受企业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机关的监督,监督机关可以派员参加企业清算委员会关于清算工作的会议等方式行使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