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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与罗某、喻某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

2019-06-03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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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告廖友珍,女,1955年3月29日生,汉族,辰溪县人,辰溪县搬运公司退休职工,住本县辰阳镇海利山庄二期5栋1号。被告罗亲花,男,1958年12月4日生,汉族,辰溪县人,个体司机,住本县辰阳镇海利山庄二期5栋1楼。被告喻和平(系被告罗亲花之妻),女,1962年4

  原告廖友珍,女,1955年3月29日生,汉族,辰溪县人,辰溪县搬运公司退休职工,住本县辰阳镇海利山庄二期5栋1号。

  被告罗亲花,男,1958年12月4日生,汉族,辰溪县人,个体司机,住本县辰阳镇海利山庄二期5栋1楼。

  被告喻和平(系被告罗亲花之妻),女,1962年4月25日生,汉族,辰溪县人,辰溪县粮食局下岗职工,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杨荣春,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原告廖友珍与被告罗清花、喻和平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16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对受损财物进行价值鉴定,本院依法委托辰溪县价格认证中心于2009年1月5日作出价格鉴证结论。

  经审理查明,原告的住房居住在二被告的住房的下层。二被告在装修卫生间时,因水龙头接头漏水,滴水经原告的房顶预制板,墙壁浸透,致使原告的壁柜、电视柜、装饰柜、墙壁瓷泥及棉絮、被褥、衣裤、二架铁床、电器等不同程度的湿透受损。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罗亲花、喻和平赔偿原告廖友珍经济损失1 885元,定于2009年3月31日前付清。二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被告罗亲花、喻和平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 勇

  审 判 员 钟 广 应

  审 判 员 刘 恩 和

  二 0 0 九年一月 一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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