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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意外伤害责任怎么划分

2019-10-10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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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校园是学生进行学习的对方,但是有些时候学校的安保不到位亦或是其他事情导致学生受到伤害,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下面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校园意外伤害责任怎么划分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也大家可以咨询找法网。

  一、校园意外伤害责任怎么划分

  根据教育部《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办法》,学生在校园内发生意外伤害,是因学校、学生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应当承担各自相应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3)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4)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5)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6)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7)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校园意外伤害责任怎么划分

  二、意外伤害赔偿范围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还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三、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学校已履行职责,不需承担的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学生自杀、自伤的;

  (4)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根据法律规定,学生在校园内发生意外伤害,是因学校、学生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应当承担各自相应责任,学校已履行职责,不需承担的责任。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校园意外伤害责任怎么划分的相关知识。若大家还有其他疑问亦或是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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