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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中院终审校园人身伤害赔偿案

2019-05-28 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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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学生考试后,自行滞留校园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适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宣判一宗校园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依法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肇事学生王某的监护人赔偿受害学生刘某医疗费等共9000.7元,学校不承担

  学生考试后,自行滞留校园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适用《学生伤

  害事故处理办法》,宣判一宗校园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依法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肇事学生王某的监护人赔偿受害学生刘某医疗费等共9000.7元,学校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判决。

  2004年6月22日下午4时20分,揭西县某中学学生刘某在校参加完初中毕业考试后,便与同学交流考试情况。5时许到停车棚骑单车欲回家,在车棚前与骑单车的同学王某发生碰撞。于是王某对刘某拳打脚踢,并致其跌进路旁的水沟,后逃离现场。后刘某被送往医院医治,被诊断为外脑综合症、左眼等多处挫伤,住院25天并四次到广州检查治疗。王某的父母除付2000元及部分医疗费外,其余医疗费等共7500.94元均由刘某的父母支付。事后,学校多次召集双方父母调解不成,刘某遂向揭西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某及其监护人支付其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并由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因骑单车与刘某发生碰撞,并给刘某造成人身伤害,应负完全责任。鉴于王某是未成年人,其给刘某造成的损失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在考试结束后自行滞留学校一个多小时,属放学后学校管理之外时间,受到他人伤害,学校发现后及时送其就医,故学校没有过错,其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责任,理由不足,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王某的监护人赔偿刘某的医疗费等共9000.7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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