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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发生在07年9月5号,对方在我家打架,不慎伤及右脚。对方声称是由我弄伤,遂报警。我母亲为其垫付住院费12800余元。实际费用是8000余元。警方调查后,没有证据证明是我弄伤对方,于是撤销案件。我方也没有要回垫付的医药费。2009年6月5日,对方提起上诉,要求赔偿3万余元。但人身伤害赔偿起诉期是一年,已过起诉期,法院受理。对方仅是轻伤,有过了起诉期,不知是否会胜诉?我放能否在法庭上要求退还垫付的医药费?

民事相关
2009-12-18 1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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