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于2009年8月在药店购买了郑州某医药科技公司生产的“胃常喜康”、“骨康黄精百合丸”和山东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的“蜂胶软胶囊”,共计998元。后经省卫生厅核实,“胃常喜康”、“骨康黄精百合丸”为假冒批准文号产品,“蜂胶软胶囊”未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估,添加蜂胶成分。郑某向法院起诉,法院遂判决赵某赔偿郑某购物款损失998元,并支付郑某赔偿金9980元。
意义:本案中“蜂胶软胶囊”为普通食品,没有保健食品批号。在普通食品中添加蜂胶违反了有关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是“胃常喜康”和“骨康黄精百合丸”属假冒批准文号的产品,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要求其进行赔偿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