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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撞人不再白撞 铁路有责就该赔偿

2019-06-12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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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曾几何时,火车撞人还真有撞了白撞的现象。我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

  曾几何时,火车撞人还真有“撞了白撞”的现象。我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于是,“受害人自身原因”成了铁路运输企业“免责”的、“撞了白撞”的合法理由。

  根据以上这些规定,火车撞死行人,铁路部门最后一般只提供几百元的人道主义(埋葬费和救济费)救助,火车撞人撞了白撞几成“铁规”。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一起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打破了这条“铁规”。

  □案情回放

  和火车“赛跑”被撞死

  2008年8月20日13时30分左右,由合肥开往芜湖方向的上海铁路局所属16215次货运列车将通过桥头集车站西看守道口。这时,肥东县桥头集镇红光村44岁的村民葛某从未全部封住铁路道口的防护栏杆缺口处通过,穿越铁道。道口监护员李某未能及时有效制止其抢行行为,致使葛某被列车撞倒后当场死亡。

  葛某的家人要求赔偿,可铁路部门只准备安慰性地给付2000元安葬费,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太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葛某85岁的老父亲年老体弱,加上老年丧子,悲伤过度,不久去世。2009年4月,葛某的母亲、妻子、儿子将上海铁路局告上了肥东县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各项损失计人民币35万余元。

  三名原告诉称,本案的发生完全是因上海铁路局的过错而引起的:火车司机没有确保安全驾驶;道口监护员李某没有正确履行职务,擅离职守;上海铁路局的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不到位。由于上海铁路局存在以上重大过错,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铁路局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交了安徽省发改委《关于加快实施全省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工作的通知》关于无人看守道口栏杆设置半遮断路障的规定,证明了此案事故发生处该无人看守道口栏杆设置成半遮断状态符合规定的情况,上海铁路局完全尽到了监护管理责任。同时,上海铁路局向法庭提交了公安机关对本案事故发生后依法侦查、现场勘验的证据材料,证明了葛某不听监护员李某的制止,趁监护员李某转身接车时,突然强行抢越道口,导致其被火车撞击身亡的情况。根据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综上,上海铁路局认为自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铁路局承担次要责任

  肥东县法院一审认为:葛某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在通过列车即将通过的火车道口时,应当预见对自己身体及生命可能产生的危害,但他没有预见,葛某对自身死亡的后果,虽无故意,但具有重大过失。因此,葛某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上海铁路局管理不善,设置的道口栏杆没有将道路全部封住,客观上造成行人在道路封闭情况下,仍有通行的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同时,上海铁路局的道口监护员李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未能及时有效制止葛某的抢行行为,没有完全尽到监护职责,上海铁路局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三名原告称道口监护员未尽监护职责,上海铁路局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上海铁路局提出其在事故中无责的抗辩,没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斟酌案情后,确定上海铁路局承担的损失赔偿比例为40%,判决上海铁路局赔偿葛某家人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11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上海铁路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合肥中院近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page]

  新司法解释明确赔偿责任

  2010年3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该司法解释规定,铁路运输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铁路运输中发生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造成的;(二)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

  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二)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二审主审法官认为:本案中,道口监护员李某对道口疏于监督,在葛某穿越铁路道口时,其未能进行劝阻和制止,李某未能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因而其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上海铁路局对本起事故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上海铁路局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故合肥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葛某亲属已从肥东县法院领取了上海铁路局给付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5万余元。

  法官认为,为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防止无人看守道口交通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畅通,应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行监护。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系指在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处,设专人对通过道口的车辆和行人实施监督和防护,以保障道口安全畅通。道口监护人员负责劝阻行人、车辆遵章通行。

  人民法院报·李芹 周瑞平 胡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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