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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中学员被撞伤 驾校有责应赔偿

2019-06-11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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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驾校学员在接受驾驶培训期间,乘座的教练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因驾校推卸责任,隋某遂将驾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南汇区法院对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某驾驶员培训学校赔偿隋某经济损失8867元。2003年10月18日至同年12月底,隋某在上
驾校学员在接受驾驶培训期间,乘座的教练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因驾校推卸责任,隋某遂将驾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南汇区法院对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某驾驶员培训学校赔偿隋某经济损失8867元。

  2003年10月18日至同年12月底,隋某在上海某驾驶员培训学校接受汽车驾驶员培训。同年11月23日上午,隋某的教练员驾驶驾校所有的教练车在沪南公路下沙路段行驶时,与一辆厢式货车相撞,致使乘坐在教练车上的隋某受伤。事发后,隋某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030元,交通费97元。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厢式货车驾驶员承担全责。去年10月,因驾校推卸责任,隋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上海某驾驶员培训学校赔偿其经济损失17767元。

  在法庭审理中,原告隋某认为其与被告是汽车驾驶员培训关系,被告理应对原告的人身安全承担完全的责任。被告则认为,在该事故中因被告是无责任的,故要求追加厢式货车所有人及驾驶员为共同被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接受驾驶培训期间,被告有保障原告人身安全的义务。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被告违反对原告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被告应先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再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向侵权人追偿。故原告在符合法律规定范围内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富心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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