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裁决煤矿支付张亮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4万余元。
裁决后,张亮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补助金额过低,而且对自己垫付的检查费和交通费没有完全补偿。所以,张亮将煤矿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工伤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检查费、伤残补助金、鉴定费和交通费等共计22.8万余元。
煤矿称,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及北京市对京煤集团的复函,劳动仲裁裁决是有依据的,同意仲裁裁决。
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亮确实是在煤矿工作期间患得煤工尘肺的职业病,应该按照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时20个月的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张亮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张亮提出应按照2007年的标准进行补偿,没有依据。
针对张亮提出应按城镇人口平均支出的40%支付其20年的伤残补助金1.5万余元,法院认为,张亮应就该项先行向劳动仲裁时申请仲裁。故此,房山法院判决煤矿支付张亮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检查费和鉴定费共计1.4万余元。
编辑:张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