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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工伤鉴定应按工伤保险还是人身损害索赔?

2016-02-04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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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申请人、被申请人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其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均无异议,故可以认定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案情】

  申请人熊某于2014年5月16日到被申请人市政工程公司承建的污水处理管网建设工程路段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2014年5月23日,在段施工中发生土方坍塌事故,造成申请人熊某被泥土掩埋,腰椎骨折。事故发生后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就赔偿问题先后签订了两份赔偿协议书,被申请人还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申请人的治疗费用及相关赔偿补偿由其依法承担。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人经有关部门鉴定伤残程度属于八级伤残。为赔偿事宜,申请人向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一种意见认为,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申请人购买工伤保险,且在事故发生后也没有进行工伤鉴定,不应按工伤保险来赔偿,而是按人身损害来赔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申请人、被申请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事故发生后,申请人、被申请人两次签订的《协议书》及被申请人出具的《承诺书》,视为被申请人认可申请人的受伤属于工伤,并同意承担申请人工伤致残的各项经济赔偿,可以确定申请人本案受伤致残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被申请人予以承担。

  在本案中,被申请人经工商局登记注册依法成立,主体资格适格,申请人的工作是由被申请人安排,在工作全过程中,申请人实际上接受着被申请人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且申请人提供的劳动是被申请人市政工程公司的组成部分,劳动成果完全由被申请人享有。申请人、被申请人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其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均无异议,故可以认定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据此,确定申请人受伤致残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被申请人予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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