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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漏电击伤职工本属工伤 但向企业索赔难

2019-06-11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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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年仅22岁的刘小姐怎么也不会想到,本想看看机器的安装方法却不幸被电击伤,虽经住院治疗伤情基本痊愈,但其在精神及肉体上却遭受了巨大的折磨。然而更令其意想不到的是,本来一起简单的工伤索赔纠纷,却经历...

  年仅22岁的刘小姐怎么也不会想到,本想看看机器的安装方法却不幸被电击伤,虽经住院治疗伤情基本痊愈,但其在精神及肉体上却遭受了巨大的折磨。然而更令其意想不到的是,本来一起简单的工伤索赔纠纷,却经历了一波三折。近日,此案经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刘小姐依法讨回了其应得的赔偿。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1999年10月1日,桓台县唐山镇某村农民刘小姐与桓台县某印刷厂签订了劳动合同,进入该厂工作,负责胶印车间的高台机器。2000年8月14日,刘小姐在工作期间,因机器出现故障,由维修工对机器进行维修。在维修过程中,刘小姐到低台车间看机器的安装方法时,由于低台机器漏电,不慎被电击伤。经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鉴定,刘小姐所受之伤为六级伤残。在伤残补偿问题上,刘小姐多次与厂方协商未果。2001年3月22日,刘小姐向桓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认定,刘小姐受伤为工伤。印刷厂不服该认定,于同年7月11日向桓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桓台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印刷厂仍然不服,先后向桓台县人民法院和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同样依法维持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2002年4月,桓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此案作出裁决,印刷厂赔偿刘小姐各项费用共计8万余元。刘小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印刷厂支付其再期手术费、伤残补助金、工伤津贴、交通费、护理费等共计2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过失赔偿是工伤责任的一个基本特征,即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无论属于用人单位、受害人本人或第三人过失造成的,只要不是因受害人本人犯罪、自杀所为,都应认定为工伤,均应得到相应补偿。对于刘小姐诉请的再期治疗费等费用,因未实际支出费用,且无相关证据,法院未予支持。因此,法院依法判令桓台县某印刷厂支付刘小姐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等共计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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