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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2015-12-23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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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就是公民的姓名权。

  公民的姓名权有什么法律特征?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条文?下文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姓名权的法律特征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

  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

  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

  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姓名权的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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