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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患高血压游玉龙雪山身亡 亲属告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败诉

2019-05-30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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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50岁的江某随旅行团赴云南旅游,游完玉龙雪山后她出现了头痛反应,并突然瘫倒在地。在当地医院住院治疗一个月后,江某死亡。其丈夫和儿子状告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旅行社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48.9万...

  50岁的江某随旅行团赴云南旅游,游完玉龙雪山后她出现了头痛反应,并突然瘫倒在地。在当地医院住院治疗一个月后,江某死亡。其丈夫和儿子状告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旅行社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48.9万余元。日前,黄浦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旅行社不存在过错责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自选游玉龙雪山后倒地不起 入院诊断“有极高危高血压”

  2007年11月,江某参加了春秋黄浦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云南六天五夜游”。在选择自选游项目时,江某报名参加了游玉龙雪山。游完玉龙雪山后她感到头痛,次日早上突然倒地不起。 被送往丽江市人民医院后,医院在江某的入院病历记录上记载——既往史:发现高血压病数年,不规律的服用降压药物,无慢性消耗疾病……“入院诊断:1、蛛网膜下腔出血;2、高血压病一级,极高危组”。2007年12月18日江某因医治无效在医院死亡。

  亲属状告旅行社未尽义务 要求赔偿48.9万余元

  江某的丈夫和儿子认为,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组织高原游应当配备具有高原反应知识的医护人员随团,并应事先告知会产生高原反应。江某发生高原反应感到头痛后,旅行社也没有及时将她送往医院医治,造成她病情加重至死亡。旅行社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他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8.9万余元,并返还旅游费1645元。

  旅行社称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不同意赔偿 旅行社认为,游玉龙雪山是自选项目,当时在驱车前往玉龙雪山的路上,导游已将高原反应事项告知了游客。江某在自知患有高血压的情况下,仍自选游玉龙雪山,因此旅行社不应承担责任。另外,江某昏倒住院后,旅行社为其丈夫和儿子即原告购买了上海至丽江的机票,并支付了住宿费、护理费等8620元。在认定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前提下,旅行社愿意本着人道主义原则,放弃向原告追索这些费用的权利。

  经衡量双方当事人证据的证明力,法院对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主张不予采纳。

  要确定被告旅行社是否存在侵权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首先必须明确旅行社是否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是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焦点。审理中,原告提供的两名证人称与江某是邻居,与江某一起赴云南旅游。在签旅游合同时旅行社未告知高原反应事宜,游玉龙雪山前导游也未告知。旅行社提供的五位证人与江某是同团的游客,他们的讲法截然不同,称导游明确讲过高原反应事宜,并叮嘱有心脏病、高血压、身体不舒服者不要上山,如果要上去,建议买好氧气瓶。

  法院认为,被告旅行社方的证人在游程结束以后出庭作证,与旅行社或本案不存在利害关系;且作为消费者也没有理由袒护旅行社。因此他们的证人证言更具有客观性与可信性,在证明力上具有明显优势。可以确认,旅行社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关于原告提出应配备随团医护人员,法院认为江某所在旅游团支付的团费属于普通价格,要求配备随团医护人员显然超出了合理限度范围。原告还提出旅行社未及时送江某进医院救治而使其病情加重至死亡,事实证明,江某瘫倒后即被送入医院,在医院住院治疗了将近一个月,其死亡是因为病情发展医治无效,并非猝死,故原告的这一主张也不成立。法院最后作出了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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