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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慰抚金赔偿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2012-12-26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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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人身伤害慰抚金赔偿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侵害身体权对于身体权的侵害究竟以何种方法救济,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我认为,侵害身体权,往往不会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因而不会有或很少有造成财产损害的可能。对此,应当以赔偿慰抚金作为救

  人身伤害慰抚金赔偿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侵害身体权

  对于身体权的侵害究竟以何种方法救济,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我认为,侵害身体权,往往不会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因而不会有或很少有造成财产损害的可能。对此,应当以赔偿慰抚金作为救济的主要方法,辅之以财产损失应予赔偿的方法。之所以将慰抚金作为主要救济方法,主要是侵害身体权造成的损害事实,基本上是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例如非法搜查公民身体、非法侵扰公民身体以及未造成伤害的殴打,并未造成身体肌体组织的破坏,等等,受害人蒙受的损害,主要是人格上的屈辱和精神上的痛苦。此种损害用慰抚金救济,正符合慰抚金设立的宗旨。在目前的情况下,这种赔偿尚缺乏立法上的根据,但在实践中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的立场出发,可以进行探索,总结经验,推动立法。

  二、是侵害健康权

  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将侵害健康权造成残疾的慰抚金赔偿称之为残疾赔偿金。这并不是侵害健康权慰抚金赔偿的全部。凡是侵害健康权造成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无论是否造成残疾,都应当予以慰抚金赔偿。侵害健康权以一般的标准观察,即为造成人身伤害。人身伤害应赔偿慰抚金,几乎已成为各国立法通例,只有少数国家立法不认之。对于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伤害轻重,如轻伤、重伤或丧失劳动能力,均在所不问,只要因受侵害而受精神痛苦为必备要件。故意侵害者固无待论,即过失侵害者,亦得请求赔偿,其金额由法院依痛苦之程度而自由酌定。虽大抵系与财产上损害请求合并起诉,但独立提起慰抚金给付之诉,亦属可能。至于幼儿及精神病人之身体或健康受侵害时,是否得请求慰抚金?学说认为,幼儿受伤害时,或则所感受痛苦之程度低微,或则全然不感觉,但待其长至知晓时,即大感痛苦,此乃现在可得期待者,故应认为现在可得请求对于将来所蒙受的精神上损害的慰抚金。精神病人除有妨碍其感觉痛苦之特别情事外,一般的亦有感觉精神痛苦之能力,故应认为得请求慰抚金。因伤害之结果成为狂人,全然失去知觉能力者,虽不感因伤害之痛苦,而失去以后享乐人生之精神上的利益,此则为精神上之损害,应认为现在得请求赔偿。

  三、是侵害生命权

  侵害生命权的慰抚金赔偿,现行立法称之为死亡赔偿金或者死亡补偿费。侵害生命权的后果,在于直接受害人死亡和其近亲属亲人的丧失。因此,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受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所受精神上之痛苦,实较普通权利被侵害时为甚,自不可不给与相当金额,以资慰抚。该项慰抚金请求权的享有者,以死亡人父母、子女、配偶为限,因而比我国民法中的近亲属概念为窄。请求权人的范围,以死者死亡时为限,包括胎儿在内。即或请求权人为年幼或精神病人,一般也包括在内。应当注意的是,该项慰抚金请求权人的范围与侵害生命权间接受害人扶养损害赔偿请求权人的范围并不相同,二者不是同一概念,适用时必须加以区别。

  上述三种情况,慰抚金赔偿请求权由权利人专有享有,原则上不得让与和继承。立法例通常的作法是,明文规定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的慰抚金请求权不得让与和继承,但以金额赔偿的请求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对于侵害生命权的近亲慰抚金,一般不加明文规定。实际上,上述三种慰抚金请求权均为专属权利,前两种的直接受害人为权利人,明文规定不得让与或继承,主要是防止扩大其主体范围;而后一种侵害生命权的慰抚金请求权人,本身就是直接受害人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因而没有必要加以规定。上述三种慰抚金请求权均为专属其请求权人自身所享有,都不得让与或继承,侵害生命权者同样如此。只是在慰抚金的赔偿金额已经由当事人双方有约定,或者权利人已经起诉的,可以不受上述限制,对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者经判决确定的金额,可由权利人转让他人,权利人已经死亡的,可由其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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