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损害伤残鉴定过程中,应遵循以下程序:
1.被鉴定人需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鉴定申请书。同时,还需提供住院的病例、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受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2.当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时,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携带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民政部门的证明。
3.鉴定过程中,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若治疗尚未终结,但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说明。
4.被鉴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才能完成鉴定程序。
1.在伤残鉴定程序中,申请人可以是用人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
2.申请应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同时提供认定工伤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若医疗终结期需要延长,须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
4.鉴定申请时还需提供被鉴定人的相关病历、诊断证明和检查结果等材料,以便鉴定机构全面了解被鉴定人的伤情和治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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