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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过了还能申请诉讼吗

2020-11-08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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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居民的人均收入的不断提高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也会根据政策、收入有很大的差异,国家也出台了具体的赔偿项目和赔偿的具体标准。那么,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过了还能申请诉讼吗?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过了还能申请诉讼吗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过了还能申请诉讼吗

  诉讼时效是决定着案件的实体审理能否进行,决定着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得到法律保护。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界定问题,是长期困扰民事审判的一个难点。

  1、一般诉讼时效的计算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诉讼时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间的起始计算,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容易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时效的起算却是复杂的,这是因为受害人必须在起诉前知道自己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否则无法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因此,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一经实施完了,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

  对于侵害健康权的,要分受伤之日、侵害时不能发现的伤害确诊之日的不同来计算诉讼时效。

  对于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在确认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特殊诉讼时效的计算

  理论上讲,侵害身体权和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执行。而《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是对侵害健康权行为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应当适用1年的规定。

  3、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

  目前没有对侵害精神性人格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只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在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在提出生命健康权的财产损失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则随同受到特殊诉讼时效的限制。

  4、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诉讼时效适用不同

  对于特别法应当一律按特别法的规定,如《国家赔偿法》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第32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款);《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

  5、最长诉讼时效

  按照《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这是法律规定的诉权保护最长期限,超过这一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便失去诉权,不再受法律保护。(第32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款);《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

  最长时效也有特别法的特殊规定,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请求权满10年丧失(第45条第2款),而不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最长诉讼时效,需要引起特别注意。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过了还能申请诉讼吗

  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医疗费计算: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二)误工费计算公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分处理。

  (1)能证明的: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

  (2)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3、在确定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休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则误工时间可以定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三)护理费计算标准:

  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区别对待: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

  (四)交通费计算公式:

  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在工伤事故中,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五)住宿费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X住宿时间

  在工伤事故中,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X住院天数

  (七)营养费计算公式:

  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八)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残疾赔偿金计算: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伤残系数

  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十)丧葬费计算公式:

  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X6个月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公式:

  (1)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2)18周岁—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

  (3)60周岁—75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4)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十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死亡赔偿金计算: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赔偿年限

  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赔偿年限就减少一年,最少5年。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概念: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可能深受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8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三、相关法律知识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的几种情形

  1、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对于因交通事故受伤害的,当事人申请交警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取得调解终结书之次日起算;当事人就损失达成赔偿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对于伤害不明显或受伤害时未曾发现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超过诉讼时效,但双方当事人对损害赔偿又达成协议的,应否保护。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院有关“诉讼时效”批复的精神,认为应予保护。

  3、“后继损失”诉讼时效的计算。受害人因事故身体收到伤害需要长期治疗的,由于诉讼时效的限制,其不可能在一个时效期间内主张全部损失。权利人应当在损失发生或可以计算损失的依据取得后1年内主张权利。如本案中,郭某于2004年8月12日发生事故,伤势明显,2005年2月26日最后一次门诊,2006年2月13日起诉。其应当在2005年8月12日前起诉已发生的损失,然其至2006年2月13日才提起诉讼,部分已过1年的诉讼时效,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但对于2005年2月12日后发生的损失,在时效期间内,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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