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交通局下属一企业多年前就已荒废,职工数年不开工资,职工工资保险丧葬费等全都是零.企业于2008年11月拍卖,在职职工按工龄计算,每年补发一个月的工资,30年工龄的,补发30年乘以304元钱,死亡职工分两类,2007年以前死亡的只发给1200元丧葬费,2008年死亡的发给13个月的工资,(理由是2008年企业改制),不知道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企业负责人和交通局主管领导说,这种分配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愿哪告哪告去,不知这种说话是否站得住脚.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就一定是合理合法的吗?请专业人士提供援助.
中顾网律师回答:
按照当地社保部门定的标准支付.
破产企业拍卖死亡职工丧葬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