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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合伙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6-01-27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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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伙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方或者双方依法负有清偿义务,相互之间的责任是连带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情】

  两被告李伟(化名)、李铭(化名)合伙开采重晶石,雇请原告李林(化名)为其洗矿。李林在洗矿过程中身体受到损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期间,对原告因伤所造成的前期经济损失,两被告已作了赔偿,对后期治疗费用,在村委会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次性补偿4.5万元给原告的赔偿协议。然而协议后,被告没有按期付款。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李伟与李铭共同支付赔偿款4.5万元给原告,两被告之间负连带清偿责任。李铭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也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李伟抗辩两被告之间有口头协议,盈亏各值一半,即有收入各分一半,对外债务各负担一半,所以认为自己只需要承担赔偿款的一半。

  【分歧】

  李林在提供劳务期间身体受到损伤,接受劳务一方的李伟、李铭承担赔偿责任确无异议,但两被告之间如何对外承担责任,两被告之间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原、被告之间的赔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两被告之间虽然是合伙关系,但是双方协议盈亏各值一半,收入和对外债务各承担一半,所以李伟只需要承担赔偿款的一半,不需要对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伙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方或者双方依法负有清偿义务,相互之间的责任是连带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两被告系合伙关系,在合伙期间雇请原告洗矿,原告在洗矿过程中造成身体损伤,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两被告负有赔偿责任,互之间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虽然李伟抗辩两被告之间口头协议盈亏各值一半,但是两被告之间的这种口头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的债权人李林。所以,两被告之间需要对上述赔偿款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可以向李林主张连带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两被告之间系合伙关系,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雇请原告为其提供劳务,原告在提供劳务期间身体受到损伤,接受劳务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两被告在全额赔偿原告前期治疗所造成的损失后,另与原告达成书面协议,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4.5万元,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双方对责任承担作出了明确的划分,被告应履行协议义务。

  其次,关于赔偿方式,两被告系合伙关系,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合伙人承担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李伟抗辩,两被告之间有口头协议,盈亏各承担一半,所以对本案的赔偿款其只需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两被告之间的这种口头协议不能对抗本案的债权人。因此,两被告之间对原告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的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原告可以主张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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