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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当得利还是无因管理?

2016-03-02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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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与合同、侵权行为等并列为债发生的原因。现实中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常常使人混淆,下面找法小编以案说法,到底是不当得利还是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较多地发生于本人因其事务被管理人管理而获得利益的情况,而不当得利是受益人没有合法 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获得利益,在该点上二者具有相似之处。从概念上来分析,可以设想这样一种情形: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即为本人受益的原因,而不当得利则为无因 管理的结果,二者似有异曲同工之妙。下面小编举例与您说明。

  案例一:乙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动产添附于甲方的不动产之上,甲方取得乙方添附物的所有权,取得动产所有权的甲方即应向丧失所有权的乙方返还不当得利。此案例即不成立无因管理,只能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因为乙方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动产添附 于甲方的不动产之上的,在主观上缺乏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表示。我国《民法通则》明确将“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作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之一,像此类误将 他人事务当作自己事务进行管理的,显然管理人是为了避免自己利益的损失,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就不应构成无因管理。

  案例二:A为某信用社的工作人员,B借用他人身份证件多申请借款5万元,A因未尽职务上的审查义务而多为B发放了该笔贷款,贷款到期后,B拒不偿还,A为避免受单位处罚而主动代B偿还了该笔贷款。问:A是否有权利请求B返还该笔贷款?若有,则法律依据何在?

  那A与其单位究竟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呢?小编首先可以肯定的排除无因管理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为A只是将5万元现金交付于单位,无论是代B偿还还是为自己偿还都不能视作为无因管理构成要件中的“管理行为”,故A与其单位之间根本无可供管理的事务可言,A更不可能因代其单位管理事务而产生费用,自然也就不存在管理之债。那么,A是否与其单位成立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呢?对此,我们可以参考A与B之间的关系进行界定。如上所述,A在主观上是明知其与单位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这种情况下的主动给付不成立不当得利,而应成立“赠与”关系。

  所以,小编认为,A与B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与其单位之间成立赠与的法律关系。鉴于A已将5万元现金交付给其单位(甲是出于何动机均所不问),且单 位接受了,双方之间可推定成立合意,动产所有权也已转移交付,故A对B、对其单位均无返还财产所有权。这样处理,对于A的失职行为也是一种惩罚,在情理上也是说得通的。

  想要区分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适用范围,小编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无罪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当得利则为事件;

  2、无因管理中以管理事务为独立的法律要件,且主观上要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图;不当得利要发生在主体不知情的情况下,如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

  3、无因管理是立法鼓励人们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危难相助;不当得利则是为了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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