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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权力有哪些以及构成条件?

2022-07-20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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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无因管理的权力有请求偿还必要费用、请求清偿必要债务、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是有须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等。

  一、无因管理的权力有哪些

  无因管理的权力有:

  1.请求偿还必要费用,管理人为管理本人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应当予以偿还,并应同时偿还自支出时起的利息。

  2.请求清偿必要债务,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以自己名义向第三人负担的必要债务,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清偿。

  3.损害赔偿请求权,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有损害的,得向本人请求损害赔偿。

  找法网提醒您,管理的承担不利于本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时,只有当本人向管理人主张无因管理的利益时,管理人才享有上列权利,且以本人所受利益范围为限。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

  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有:

  1.须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为他人管理事务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前提条件,并且是既未受到他人委托又无法律上的规定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物的积极行为,如为他人饲养走失的家畜。

  2.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管理人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是无因管理的必要条件。如发洪水时,把别人的家畜赶回自家饲养,并积极去寻找失主。

  3.管理人须有如同管理自己财物、事务同样尽心的态度来管理他人的财物、事务。寻找到原主时,原主应如数偿还管理人支出的所有合理费用。

无因管理

  三、无因管理的性质

  无因管理的性质是无因管理能引起债的发生,是一种法律事实。该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故非民事行为。

  就本人债务的产生而言,系基于他人的管理行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性质为事件;就管理人债权的产生而言,系基于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尽管管理行为需要管理人的管理意思,即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但由于该意思不是以设立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意思,同时也不要求必须表示出来,因而其性质为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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