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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是否一定无效?

2016-02-01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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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权代理分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等三种情形。

  案例:

  2012年3月6日,甲公司业务员王某到乙公司联系业务,见乙公司急需20台日本原装夏普大屏幕彩电,于是未经公司授权,就擅自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数量为20台、总价为10万元的夏普彩电购销合同。不久,乙公司于3月15日将10万元货款转账给了甲公司,甲公司收到款项后未作任何表示,并分别于4月20日、4月25日两次送货至乙公司,共计彩电10台。由于当时市场上该品牌彩电非常抢手,甲公司就先顾自己零售,未继续给乙公司供货。乙公司多次催促甲公司送货,甲公司均以无货为由进行搪塞,并称王某未经授权就签订了合同,是无权代理,合同是无效的,10台彩电的货款我方将予以退还。 请问:

  1、该彩电购销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律师解读:

  1、本案中王某未经授权擅自签订的彩电购销合同有效。

  因为,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权代理分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等三种情形。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并非一律无效,而是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关键需要看无权代理合同在事后是否被追认,如果事后被追认了,那么该合同就由无权代理变为有效代理,该合同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及该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担;如果未被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及无权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王某在本案中未经甲公司授权,擅自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彩电购销合同的行为显然属于无权代理。但是,乙公司于4月15日将该合同价款10万元整转账给甲公司时,甲公司不仅未作否认表示,而且分别于4月20日、4月25日两次送货至乙公司,共计彩电10台。甲公司接受货款和送货至乙公司属于以自己的行为认可了王某的代理行为,即事后进行了追认,故该合同有效。

  2、甲公司应当继续给乙公司供货,将所欠10台彩电交付乙公司。因为甲公司已经追认了该合同,即合同已经生效,故甲公司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对于无权代理行为,律师建议必须慎重对待,综合考量之后再决定是否予以追认。一旦进行了追认,那么就必须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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