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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监管不力 幼儿受伤要自担责任

2016-01-11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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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寒假马上就要到了,不少家长会把孩子接到身边看管,如果家长照看孩子没有尽责,导致孩子被车撞了甚至被火车撞伤,那么家长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同时可以减轻车主的责任。

  案情简介:

  随打工的父母亲从河南来北京的小军还是个只有一岁零十一个月的宝宝,他们家在北京的暂住地离丰双线非常近。一天,小军在大人没有及时发现的情况下,一个人来到丰双线上玩耍。不久,一列货车以45公里时速驶来,当司机发现了线路前方180米左右正在线路上爬行的小军时,马上采取了鸣笛示警及紧急制动措施。但是,由于列车巨大的惯性,机车前的排障器还是在通过时将小军撞伤,停于出事地点之外的8米处。当司机将在机车第三轮后道心内的小军抱出时,他已经奄奄一息。由于小军的父母不在事故现场,司机立即报警。闻讯从家中赶来的小军父母立即将小军送往医院抢救,在医院住院42天后,小军出院了,但其左大腿离断、右小腿离断、左前臂皮缺损、左手小指不全离断,属二级伤残的损害结果已经终身无法挽回。

  小军的父母将铁路企业诉至法院。二审法院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即铁路企业一次性给付小军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30万元。

  法官讲法:

  禁止行人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是法律的明确规定,行人必须严格遵守。而且,火车在固定线路上运行,不易躲避、不易制动且制动距离较长,完全行为能力人对此应是明知的。但是,本次事故发生时小军只有一岁零十一个月,是不折不扣的无行为能力人,当然不具备认知上述法律规定、铁路系高危作业的基本常识和预见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因此,法律针对此种情况规定,监护人即小军的父母负有保护被监护人小军生命健康安全的监护义务。

  本案中,受害人小军的父母在知道家边有铁路的情况下,还放任那么小的小军长时间远离家长视线,致使小军自己在铁路线路上玩耍、爬行,可见,小军的父母严重疏于履行监护职责,这也是造成小军受到伤害的重要原因,从而也导致一场世人均不愿看到的悲剧发生。对此,监护人小军的父母应承担一定的监护缺失的责任,也因此应该相应地减轻铁路企业的民事责任

  铁路运输作业属于高危作业,未成年人的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除了自己作出表率,不做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任意穿越等违法之事之外,还应给未成年人多讲讲铁路交通安全常识,让他们远离危险,对于像小军那么小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更不应像把其领到公园一样撒手不管,任其在铁路线路附近自由玩耍,否则,将会致未成年人于高度危险之中,很可能造成终身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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