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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门口拦路设收费站!属于不当得利?

2018-05-23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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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0块钱一辆车!江苏一村民家门口拦路私设"收费站",一辆大货车从归仁行驶到龙河时,司机轻车熟路地将车开到离姚河桥东侧约十米远的一个大铁门处,拿出10元钱交给为他开门的一位中年男子,绕过姚河桥开到了龙河镇境内。该男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吗?找法网小编在下文为大家介绍。

  姚河桥附近有人专门收费,让货车通行。货车通行的道路,本来应该是只能步行通过的农村土路,但现在被村民用铁栏杆上锁拦住,挂着私人用地禁止通行的标志,而在标志旁边却留下了联系电话。找法网为您整理了不当得利的定义、特征、成立要件等相关内容。

  (一)不当得利的定义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

  (二)不当得利的特征

  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三)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现在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而决定。

  2、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

  3、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

  4、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称为“没有合法根据”。无法律上的根据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

  (四)不当得利人的返还义务

  基于得撤销而经撤销的行为所为的给付,受领人知其撤销原因的,也视为明知无法律上的原因。受益人于受领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其后知晓的,自知晓之日起,成为恶意受益人。应当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当初所受利益的利息。若恶意受领的利益不存在,不论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都应当如数偿还,不得主张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偿还义务。

  上文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了不当得利的定义、特征、成立要件等相关内容。江苏一村民家门口拦路私设收费站,按照农村土地确权登记,货车通行的地方是翻水闸,附近的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村民没有任何权力私自收取所谓的过路费。根据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该村民可能构成了不当得利,需要向权利人返还过路费。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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