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赔偿应普遍适用一切人身损害赔偿之中,但是因交通事故的特殊性,受害人、社会对事故行为人加害人的宽容及立法习惯人们已普遍接受一般赔偿原则。因此,只宜在超出一般赔偿的后果给受害人造成特殊的精神损害时,才能特殊使用。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非财产性责任方式和“赔偿损失”财产性责任方式五种。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赔偿的,应对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作出适当的限制,灵活处理,防止“只抚不赔”和“只赔不抚”两个极端。
这是处理民事案件普遍适用的原则。其涵义是指适用金钱赔偿的精神损害时,应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公平、合理确定一个适当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具体要求是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占到便宜,另一方面要从实际出发,给受害人以适当的赔偿金,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不使受害人吃亏。
由于精神损害与物质赔偿之间没有内在的比例关系,涉及到受害人生理、心理、意志、精神的损失,是一些目前科学技术无法采用金钱精确计算的客体,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很难在法律上限定一个标准数额幅度或者确定一个最高的赔偿限额。所以应赋予法官或合议庭拥有自由裁量权,适用自由心证原则进行处理。适用这一原则应当注意,法官或合议庭自由行使裁量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授权范围内,不能完全自由行使,毫无限度,使赔偿数额要么偏高,要么偏低。
1、要有损害的事实,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2、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必须违法,这是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条件;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4、侵权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是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以侵害行为使受害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为赔偿要件。那么,怎么才算“使受害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其客观标准是什么?
在人身损害纠纷中,一般以侵害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或伤残作为使受害人或其近亲属遭受到严重精神损害的标准,也就是说,一般只有在受害人因侵害行为死亡或者受伤后经鉴定构成伤残的情况下,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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