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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建议

2014-07-04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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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利用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践中,不能按照著作权的赔偿标准来运用,需在各自的地域形成自己的损害赔偿标准。在不同地域的司法解释当中,不同的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不同,有的仅不得高于2万,有的没有上...

  在利用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践中,不能按照著作权的赔偿标准来运用,需在各自的地域形成自己的损害赔偿标准。在不同地域的司法解释当中,不同的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不同,有的仅不得高于2万,有的没有上限。由于现在的社会地区经济发展的差距逐渐缩小,在立法实践中,可以统一确定合适的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而在确实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过程中,考虑的因素是否合理,影响最终赔偿数额的公平、公正,因此,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结合著作权侵权的特点,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状况。这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首先应考虑的因素,也是最重要的因素。精神损害赔偿其目的是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如果不考虑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情况,有背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初衷。同时,在考虑的相关因素中,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状况应该是核心因素,并且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重点考虑。

  第二,侵权人的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的具体情节。主观过错与侵权的具体情节是侵权行为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反映。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是行为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在不同的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不一样的,因此,应予以考虑。在相同情形下,故意侵害他人著作人身权的,应该比重大过失侵权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重大过失侵权的应该比一般过失侵权承担的赔偿责任大,否则有失公允。同理,侵权的具体情节,如侵权行为发生的场合,行为手段,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造成损害的后果,及主观恶性,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一并予以考虑。

  第三,社会危害后果。在有些案件中,侵权行为不仅造成权利人的精神损害等损失,而且还给社会带来不利后果,这时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就应将社会危害后果也应考虑在内,法律保护著作权人,其实也是在维护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不考虑社会危害后果,两个案件的其他部分都相同的情况下,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与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人可能承担相同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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