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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往往会“撞”出复杂的索赔关系

2014-11-24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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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因种种原因,关键证据缺失,交警无法做出责任认定,法院该怎么判?层层转包成为普遍现象的温州出租车行业,司机肇事,运输公司、车主是否要担责?明明和肇事者达成调解协议了,受害人又反悔,法院是否支持?...

  因种种原因,关键证据缺失,交警无法做出责任认定,法院该怎么判?层层转包成为普遍现象的温州出租车行业,司机肇事,运输公司、车主是否要担责?明明和肇事者达成调解协议了,受害人又反悔,法院是否支持?

  昨天,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报告》(交通事故白皮书),白皮书以近三年来温州两级法院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为依据,分析了该类纠纷特点,并对几类典型、疑难、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

  温州中院民一庭庭长邹某某透露,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4年10月,温州市私家车(小型车辆)保有量已突破110万台。伴随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也呈现多发态势。2012年至2014年10月,温州法院共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审案件)共13551件,占到了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类案件的90%,区域分布不均衡现象明显,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鹿城占了绝大多数。

  “从这几年起诉法院的案件看,有百分之五左右的案件缺乏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些案件的事发现场一般在城乡结合部,现场大多没有摄像头,也没有目击证人,当事人陈述不一致,相关证据缺失。”邹某某说,由于法院不是道路交通的行政管理部门和事故责任的专业认定部门,往往在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进行调查后,仍然难以得出令人信服的事故结论,法官一般根据“高度概然性”原则,即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

  不过,这些案件在判决生效后,很难达到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及案结事了的目的。

  邹某某指出,进入诉讼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大多伴随受害人人身伤亡,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对于是否构成伤残等级、交通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受害人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问题,通常需要进行鉴定方能确定,而大部分鉴定程序的启动需要等伤情稳定、治疗终结等方可进行,受害人从事故发生至法院判决生效需要经历较长的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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