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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离职与公司发生的补偿问题

2012-12-26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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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某市有那么一个有关工伤离职情况的案例:张小姐与公司签订了一份自2008年9月至2011年8月的劳动合同。公司为她办理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10年8月,张小姐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台上的玻璃脱落被砸伤而住院治疗。2011年1月,张小姐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因工受伤

  某市有那么一个有关工伤离职情况的案例:

  张小姐与公司签订了一份自2008年9月至2011年8月的劳动合同。公司为她办理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2010年8月,张小姐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台上的玻璃脱落被砸伤而住院治疗。2011年1月,张小姐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因工受伤,劳动能力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2011年3月,张小姐因工伤不想继续留在该公司上班,提出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时,她向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该公司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还要支付给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后裁决:该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张小姐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伤残就业补助金28424.9元,并负责向社保机构申办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驳回张小姐的其他仲裁请求。

  许多职员并不知道辞职后,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就可向单位索要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还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两大类,共计21种。张小姐的行为属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张小姐的情况不属于21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

  其中,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9种,即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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