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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售品牌商品意外被损,赔偿价格如何认定

2014-12-11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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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司某某系个体工商户,其与朱某共同在某公司楼下经营一服装专卖店。朱某于2012年11月1日经授权取得xx品牌服饰的销售权。2013年11月4日,该公司下水管道堵塞,遂找来维修人员对管道进行疏通和维修。11月5日,因...

  司某某系个体工商户,其与朱某共同在某公司楼下经营一服装专卖店。朱某于2012年11月1日经授权取得xx品牌服饰的销售权。2013年11月4日,该公司下水管道堵塞,遂找来维修人员对管道进行疏通和维修。11月5日,因该公司维修的下水管道破损,管道内的漏水顺墙流下,将一楼司某某商铺内靠墙壁悬挂的16套(件)待售xx品牌服装浸泡。司某某诉讼法院,要求某公司赔偿损失9818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查,被浸泡16套服装吊牌价格总计为98180元,进购价格为吊牌价格的六折,即58908元。因被告主张将受损衣物返还予原告后,仅对受损服装的损失部分进行赔偿,遂要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受损服装的残值进行鉴定。经鉴定,受损服装的损失价格为29661元。

  审判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财产,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告因办公场所自来水管道维修不善,导致管道漏

  水,将原告店内代售商品服装浸泡,给原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被告应当依法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原告受损服装的进购价为服装吊牌总价98180元的六折,亦即58908元。原告的损失应当以受损服装的进购价即58908元为准。被告虽对原告受损服装的残值进行了鉴定,但并不能以服装的残值来确定原告的实际损失。因此,对被告庭审中主张返还原告受损服装,仅赔偿服装残值的辩解理由,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当按照原告受损服装的进购价赔偿原告的损失。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8908元。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决。

  评析

  作为待售商品,其销售价格包括商品的成本、商品的费用及商品的利润。本案中,原告的损失为服装的进购价,即吊牌总价98180元的60%,亦即58908元。而作为待售商品,只有经出售后才能产生利润,在商品出售之前,其利润是不确定的数值,是一种未来的可得利益。在被告的侵害行为实施时,它只具有一种财产取得的可能性,还不是一种现实的利益。因此,原告的损失应当以受损服装的进购价即58908元为准。对原告主张以吊牌价即销售价格为准赔偿其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同样,作为待售商品服装,不同于一般或已经使用过的物品。在待售服装被水浸泡后恢复原状已无法实现,无论怎样修复都将存在一定瑕疵,会对再次销售产生影响。特别是作为品牌服饰的经销商,在销售产品获得利润的同时,还包含了对相应品牌价值的实现。销售带有瑕疵的商品,终会对销售商带来间接的不利影响。被告虽对原告受损服装的残值进行了鉴定,但并不能以服装的残值来确定原告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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