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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彩礼分割纠纷
更新时间:2022-04-07

离婚彩礼分割纠纷

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于2020年农历11月13日举办传统婚礼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于2021年1月25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没有生育。举办婚礼前,被告向原告给付了彩礼60000元和价值6600元金G18K钻石戒指一枚,被告家人向原告给付见面礼共计11900元,戒指现由原告持有保管。举办婚礼时,原告的陪嫁物品有:组合衣柜、沙发各一套,茶几、电视柜、电视机各一台。因原告系再婚,婚后,原告与前夫生育的女儿宗某跟随原告与被告及其家人共同生活。2021年8月20日,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对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并在酒后实施自残行为,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后司法局调解,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就彩礼返还未达成一致协议,原告向法院起诉。

经司法局调解及法院诉前调解、诉中调解、开庭审理时,双方均同意离婚,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婚内发生家庭暴力行为的实际情况,可以认定双方是自愿同意离婚,应当予以准许。原告与前夫生育的女儿宗某与被告无血缘关系,且受作为继父的被告抚养时间短暂,故宗某仍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行负担。该离婚案中双方只是在一起生活了八个月,也未生育子女,且被告家中劳动力少、以务工务农收入为生,婚前给付大额彩礼必然导致被告家庭生活困难,所以该案中王某请求原告返还彩礼的一个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并且双方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实现了原告给付彩礼的部分目的,同时结合被告家人婚前给付原告11900元见面礼的实际情况,由原告杨某返还被告王某彩礼50000元和金G18K钻石戒指为宜。陪嫁物品按习俗属于原告杨某的个人物品,且双方就价格折抵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应予以返还。

判决如下:

一、准予该案中双方离婚;

二、原告与前夫生育的女儿宗某由原告杨某抚养,抚养费自行负担;

三、由原告杨某返还被告王某彩礼50000元、金G18K钻石戒指一枚,限本判决生效后45日内履行完毕;

四、由被告王某返还原告杨某的陪嫁物品:组合衣柜、沙发各一套,茶几、电视柜、电视机各一台,现限本判决生效后45内履行完毕;

五、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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