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后能索要赔偿吗
所谓的“青春损失费”是指男女双方在恋爱,同居中所派生出的诸多财产以及婚前性行为所引起的直接损害,如女方怀孕,流产等。一方认为自己付出的较多,在分手后,而引发的关于上述财产分割,以及一方认为另一方耽误自己,期间所造成的身心损害而索要青春损失费,也有被称为分手费。
我们都知道,每一种创伤,都是一种成熟。只有经过磨练才会愈加勇敢,但最终是否变勇敢那就完全取决于你的决心有多大。 一度被娱乐圈热炒的薛之谦事件,同学们应该不陌生,对于薛之谦和前任复合,和现任分手的现状,现任在各种微博痛骂的同时,也陈诉了,自己为他怀孕流产的事实,这样是否能得到赔偿,又或者说索要青春损失费,法律上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如55岁的张某是一名退休人员。丧偶的老张与比自己小19岁的李某相恋并开始同居。之后两人感情出现裂痕,老张提出二人分手。李某觉得自己青春“送”给了老张两年,是一种浪费,于是不甘心,向当地法院起诉老张,要求偿还“借款”1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我们认为,分手后索要青春损失费,既不是一种侵权责任,更没有产生合同责任,也不存在不当得利。因此,青春损失费不存在任何法律依据,而法官判案主要以法律为准绳,没了“准绳”,自然就失去支持的法律依据。因此,应当驳回该项诉讼请求。当然,如果双方就这个问题自愿达成了协议或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有相关法律能够证明,那么,该合同并不会违反法律规定,因为没有哪一部法律有关于此类合同的限制,更没有哪一部法律规定该类合同无效,既然法无明文规定为无效,就应当承认其效力。就前述案例来说,法院驳回了李某的青春损失费请求,也正是基于方面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