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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决定能够满足老年人的制度需求(二)
更新时间:2021-11-29

老年人与老人院、精神病院等就入住、安养护理和治疗等内容签订合同的需求骤增。以精神病人为主的传统成年监护制度在老年人权利的维护上显得力不从心。民法典规定的成年监护制度不包括对因年龄增大而判断能力衰退的老龄者的保护,因此,民法典已经不能调整这些问题了。当代协助决定制度的出现,就是为了使成年人在有能力时,依照自己的意愿预先决定和安排年老后决定能力残障时的民事生活。

目前,我国人口老化情势严峻,高龄人口数量骤增并不断攀升。我国2000年就已经迈入老龄化社会,且老年人群体远超精神病人群体,但行为能力的现有类型划分以及监护制度已不能对此作出适当应对,亟需通过制度创新来回应老年认知障碍者的制度需求。协助决定制度至今在全球已经运行了二十多年。下文以典型国家为例阐述两大法系的转型。根据代表协议法,代表人在某些方面不能代表残疾人本人作决定,比如作出拒绝维持生命治疗的决定,或者将本人安置在某个机构,限制本人与其他人接触,或者不顾本人的反对而同意医学治疗等。法律提倡对协助决定的履行进行监督,如果代表协议的内容还包括了对本人财产的管理,那么当事人必须选择一名监督人监督代表人的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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