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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程序和监督服务法律机制的充实(四)
更新时间:2021-11-16

具体而言,民政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可对收养和送养的意愿和资源进行汇总和匹配,经审查后认为收养各方当事人适格且有利于被收养人成长,可征询当事人意见设定不少于3个月的试养期;试养期届满,民政部门根据有关机构出具的综合评估报告,在一定期限内(如30日内)对有利于保障未成年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可期待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良好父母子女关系的收养申请予以登记;对试养评估报告不支持的收养申请,民政部门应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收养关系成立后,民政部门对登记在册的收养关系实施或委托实施监督回访,确保未成年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增补对被收养人及收养家庭的支持与服务。

从社会治理的视角来看,收养家庭分担了国家所负的儿童保障责任。同时,收养家庭往往也是脆弱的社会单元,需要强有力的社会支持与服务才能真正实现个体的发展和家庭的融合。涉及基本生活、基本医疗、教育保障、监护责任、残疾儿童福利服务等。该意见给予被收养儿童特别关注,要求民政部门落实抚养监护要求。与此相呼应,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1条从“政府保护”的角度规定对处于困境的未成年人实施分类保障,我国收养法新格局的构建正可由此衔接收养服务与儿童福利机制,如要求民政部门在收养回访中发现被收养人或其家庭处于困境之中的,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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