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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货物买卖购销合同质量及瑕疵的确定-天津经济合同纠纷律师免费法律咨询风险代理
更新时间:2012-06-15

1、 标的物质量标准的确定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好坏直接影响买受人能否实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标的物质量是否合法的标准:

(1)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买卖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如上述方式无法确定,可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3)出卖人的说明构成对标的物的明示保证,指出卖人在出卖标的物时,一般会通过产品介绍、产品说明的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对标的物的质量说明,该说明就可能构成出卖人对标的的明示担保责任,一旦出卖的标的物的品质达不到说明的要求,就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标的物质量瑕疵的表现及认定标准络 质量瑕疵指出卖人出卖的标的物存在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或者法律规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和符合目的的特定标准的情况。

(1)标的物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或者依法确定的标准,往往是因标的物的外观、品种、型号、规格、花色等方面的瑕疵。

(2)标的物的内在瑕疵。标的物内在质量瑕疵,一般需要通过检验或者使用才能实现。

(3)标的物包装瑕疵,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物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通用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具体标准是包装是否牢固;其次是包装是否符合运输的要求,特别是不同运输工具的特定要求;再次是包装标志是否符合通用

天津资深经济纠纷律师创办的 案例之一:几个建筑材料商价值近100多万元建筑材料送到工地,可能不止一家施工单位,工程承包人负责施工,材料交给他,到底是卖给谁?
没有专业律师的介入,你都不知道应该告谁。
巨额货款被拖欠,真正使用货物的公司却狡辩是其他公司使用的,要让法院相信它就是真正的买家,没有专业律师深入细致的工作是很难的。不但要搜集大量证据,还要搞清楚证据背后的证明内容是什么?各证据间的联系是什么?这些证据是如何组合在一起还原事情原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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