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合同诈骗案件,代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帮助李某某获得无罪判决,并继续作为李某某的代理人,帮助李某某申请国家赔偿,赔偿请求包括:
1、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932655元;
2、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000元;
3、赔偿伸冤支出的差旅费250000元;
4、赔偿财产损失168622000元(包括唐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李某某的挎包中的10000元现金损失、300000元货款证明丢失损失,李某某的钢铁厂钢炉损失5000000元、土地损失135000000元、房产损失23760000元、经营可得利益损失4552000元)
5、赔偿退休金损失96000元,并自2019年12月开始按月补足李某某实际工龄应得退休金与因服刑导致工龄少计后的退休金之间的差额2000元,直至李某某死亡;
6、赔偿政治生命赔偿金200000000元,用于补缴李某某服刑8年1个月和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的党费;
7、在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江苏日报》、《彭城晚报》、新浪网、新华网等国家和省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为李某某恢复名誉,以消除错误判决造成的负面影响。
以上各项共计:人民币381900655元,大写:叁亿捌仟壹佰玖拾万零陆佰伍拾伍圆整。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李某某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1439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