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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拖欠工人工资,账户被冻结能否成免责理由?
更新时间:2021-09-06

袁和肖都是一家发电厂的员工。从2020年2月到2020年10月,袁和肖辞去了工作。发电厂拖欠袁工资一万七千多元,拖欠肖工资一万四千多元。袁某和肖某向仲裁机构仲裁没得到结果,遂起诉了发电厂及其总公司,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该厂表示,尽管工资拖欠是真实存在的,但自2018年以来,由于与总公司发生法律纠纷,北京一家法院已经冻结了总公司的账户,而拖欠工资是该厂无法控制的不可抗力事件的结果。经过多次与北京法院的协调和沟通,发电厂及其总部解冻了一千万元人民币,并将其转入监管账户。2020年11月,总公司的资金下来后,除了袁某和肖某外,其余员工均已领取工资。袁和肖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虽然他们辞职的原因是因为拖欠工资,但是发电厂没有无故拖欠袁和肖的工资,所以发电厂不应该支付袁和肖的经济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发电厂从2020年2月至10月拖欠元和肖的工资迄今已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尽管发电厂声称冻结账户导致拖欠工资,并积极筹集资金支付其雇员的工资,但是,劳动报酬是工人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用人单位有经济困难的,仍然需要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不承担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用人单位必须履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月工资的义务。而到目前为止,发电厂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仍拒绝支付袁工资,存在主观恶意,因此元,肖要求支付经济赔偿,法院予以支持。最后,永定法院裁定,发电厂应支付袁、肖的工资以及经济赔偿。发电厂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支付袁和肖工资,我们知道这是不成立的,那么哪些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呢?客观认为包括台风、地震、洪水、冰雹等自然灾害; 政府征收、征用等行动; 罢工、骚乱等社会异常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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