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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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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被辞退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更新时间:2021-09-08

2014年12月高某进入某投资公司从事清洁工作,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协议。对于工资,高某称双方口头同意每月3000元,公司的一审辩称双方口头同意每小时20元,每天2小时,高某的工作时间不固定,只需要清理干净就可以了。高某从2015年1月20日起就不再为公司工作了。高某以公司不合理地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珠海香洲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在仲裁过程中,高某承认他与公司口头达成协议,每天工作2小时,每小时20元。工作结束后,高某可以在公司的客房休息,但他声称自己的实际工作时间长达每天12小时。仲裁委员会驳回了高某的所有仲裁请求,随后,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拖欠工资、膳食津贴、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

在本案中,高某表示,仲裁中提交的出勤记录是他自己做的,他与公司股东和其他人一起负责清理和接收。由此可见,高某与公司其他股东地位平等,不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没有从属关系。同时,高某从事清洁卫生工作,不属于公司业务范围,自己可以独立完成工作。此外,高某是经人介绍上班,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没有正式的招聘程序,也没有约定的工作时间。他的实际工作时间只有一个月,双方的关系体现了一种暂时性。至于高某声称公司应承担报名表、出勤表和薪金表的举证责任,高某承认他负责记录出勤表,他要求公司提交出勤表明显不符合事实。此外,虽然高某声称自己已经填写了入职表表,但公司并不承认,高某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支持,法院也没有接受。因此,高某和公司没有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不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高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应当按照《民法典》的一般原则处理,而不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的,所以高先生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要求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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