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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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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解除了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21-08-05

一则长沙劳动纠纷案例,王某入职甲公司工作,2003年4月18日,王某与甲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长沙劳动合同。2010年开始,王某任职甲公司下属乙公司经理。2019年5月至7月期间,王某两次申请辞去乙公司经理职务,称其工作失误、能力不足等给甲公司造成困境和损失。2019年7月15日,该长沙劳动案中甲公司发文同意了王某辞去乙公司经理的申请,但实际未另行安排王某的具体工作,王某也未正常出勤。2020年6月16日,王某向甲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甲公司自2019年8月开始一直未安排其工作、停发工资为由,决定解除与甲公司的长沙劳动合同。

该长沙劳动案中王某因经济补偿金等与甲公司发生争议,于2020年7月6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内容为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仲裁委裁决甲公司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3,760.32元。公司起诉表明:无需支付解除其长沙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长沙劳动纠纷律师:甲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发文同意王某辞去乙公司经理的职务,双方依然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应当为王某另行安排具体工作,但由于甲公司未另行安排王某的具体工作,王某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甲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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